解读《陇川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指导意见》
2021年4月30日,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了《陇川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陇政办发〔2021〕23号),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陇川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流动加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构和集体资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流转不顺畅、分配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突显,严重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文件依据
陇川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依据以下相关文件来制定: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7〕37号);
2.《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1号);
3.《德宏州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办发〔2018〕10号);
4.《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127号);
5.《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128号)。
三、目标任务
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稳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陇川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在2021年8月底完成。
四、解读内容
1.折股量化:即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算成股份,量化到人、落实到户。量化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股权设置: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陇川县股权只设置成员股,实行一人(组)一股制。
3.股权管理:我县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保持稳定”的静态管理模式,采取“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期不变”的管理方式。提倡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部股份,按章程获得份额和成员身份。
4.股份权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统一核发股权证书,股权证书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建立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按股分配。
股权可以继承,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的是收益权,即享受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等权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或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无继承人的,其所持有的股权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妇女在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股权退出有集体赎回、内部转让、股权赠与等三种情形,转让、赠与股权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5.机构设置:村(居)委会成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村民小组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理事会一般由5-7名理事组成,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
6.章程: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均需制定合作社章程,参照农业农村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制定。
五、术语解释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集体所有、民主决策、规范操作、因村施策”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推进从农民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为农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农民变股民,建立起按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体目标是探索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等三大类。
陇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8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