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陇川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提案已收悉,陇川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法院针对提案事项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及自查,现答复如下:
一、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企业创设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年”总体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项目落地见效年”的决策部署为指导,紧紧围绕以“整合”实现“精简”、以“简化”提升“效率”、以“减证”推进“简政”的原则,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为目标,坚持负面清单之外“零门槛”、收费清单之外“零收费”、对企业服务“零距离”、对侵权行为“零容忍”,多举措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1.全力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按照该减则减、能合尽合,标准统一、鼓励创新,网络互通、信息共享,申请便捷、服务高效原则,将涉及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信息采集类、记载公示类、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通过“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实行“32证合一”。2018年6月25日,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8〕8号)等文件精神,在原32项整合事项的基础上,将9 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因国家机构及职能调整,将原《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合并整合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2018年11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不再作为“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恢复备案登记。目前,我县“多证合一”改革与全省同步,整合事项涉及20个部门的39项涉企证照,实行“39证合一”。
2.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进一步清理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并严格按已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和《云南省企业登记后置审批目录》执行。二是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照国务院、省、州政府统一部署,对纳入全国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切实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便利。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依据行政权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监管的全过程监管体系的形成。四是积极推进信息归集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推送、接收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实现部门间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3.按照省、州工商局统一部署,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2017年11月28日,颁发了首张企业全程电子化营业执照;2018年6月20日,与省州同步开通电子营业执照APP下载系统,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2018年12月20日,与省州同步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自此,我县实现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并公示的全流程网上办理,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4.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全面推行名称自主申报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和省工商局关于抓紧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从2018年7月22日开始正式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登记管理。目前,不涉及前置许可且冠省、州、县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申报均由企业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报。
5.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在办理全程电子化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外,全面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自主申报制,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时只需要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签署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盘活和释放了场地资源,提高场地的使用效能。
6.全面推进注销便利化改革。以解决企业注销难为问题导向,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与税务、人社、商务、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一网办理,企业“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
7.切实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在原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法定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目前我县企业网上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结。2019年年底前,协调公安、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建立完善开办企业一窗通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有机整合开办企业各环节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对企业登记、印章刻制、发票领取、社保办理、银行开户等开办企业环节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5个工作日内,其中企业登记2个工作日内,印章刻制1个工作日内,初次申领发票2个工作日内。
(二)推进减税降费。
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是税务局作为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和必然扛牢抓实的完成好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上级减税降费部署的工作任务,重点是打好四场战役即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社保降费政策,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使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落实,通过实质性的减税降费,切实降低企业负担,让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小微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真金白银的真实感,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过测算预计2019年陇川政策性减税5067万元,减社会保险费1700万元。
(三)降低要素成本,严格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系列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德人社发〔2016〕12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标准为单位参保总费率降至27%,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20%下调为19%,个人缴费费率8%不变,执行时间暂从2016年5月1日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40号)文件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执行19%,执行到2019年4月30日。又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31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比例降至16%。
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涉及缴费人数5641人,单位部分费率保持19%,为企业减轻负担159.89万元;2019年1至4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5630人,单位部分费率保持19%,为企业减轻负担89.02万元;2019年5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5226人,单位部分费率为16%,为机关事业单位减轻负担142.37万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5630人,单位部分费率为16%,为企业减轻负担66.50万元;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共计为企业减负315.41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共计减负142.37万元。
2.工伤保险
根据《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德人社发〔2015〕257号),从2015年10月1日,结合德宏州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将工伤保险由原来的三类行业划分为八类行业,保费按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征收至今,在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没有调整过缴费比例。
根据《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整改和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德人社发〔2019〕59号)文件要求,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将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31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陇川县2019年度企业工伤保险预计降费47.33万元,机关工伤保险计降费42.39万元。
3.失业保险
根据《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德人社发〔2017〕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县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下调到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7%,个人缴费费率由0.5%下调为0.3%,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又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40号)文件要求,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31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18年5月至12月,陇川县参保企业148户,按1.5%应该缴纳147.72万元失业保险费,实际按1%比率缴纳了98.48万元,降低成本49.24万元。2019年1月至5月,陇川县参保企业153户,按1.5%应该缴纳55.25万元,实际按1%比率缴纳了36.83万元,降低成本18.42万元。自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共计共降低成本金额67.66万元。
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一)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此条内容建议提案者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反映相关提议。
(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在工作中做到:
1.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强化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的各项要求,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在指导实践上下功夫,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各环节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自觉主动把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全县法院服务经济发展、践行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不断提升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水平和力度。
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作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呼声和诉求,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开展“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送法入企、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及时了解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和司法需求,共同探讨法院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路子,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形式的法律宣传,积极开展宣传讲座、培训会等形式进行交流学习,增强企业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实现服务保障工作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促进”。
一是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平台,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诉讼服务。最大限度方便民营企业进行诉讼,不断推动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运行,全面实现“诉讼引导、立案登记、立案调解、咨询查询、资料收转”等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努力让诉讼当事人最多只跑一次。要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积极稳妥调处涉及经济转型、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纠纷,加大调解执行和解力度,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消除民营企业家的顾虑。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要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三是充分发挥民事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平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积极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引导形成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机制和社会氛围,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汇聚信心力量,努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是要强化执行力度,高效灵活执行,尽显成效。对于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区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规范合理保全,宽严并济,审慎执行对于民营企业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要规范合理采取保全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民营企业财产,积极采取执行担保、促成债权变股权、“活查封”等保全、执行措施,尽可能的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五是多种角度多种方式进行舆论宣传。深入挖掘保障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发掘亮点,多渠道、多形式扩大宣传,全方位展现法院保护民营企业的成果与成效,努力营造保障民生的舆论氛围,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健康良好发展的法治环境。
(三)树立民营企业的正向激励导向。
此条内容建议提案者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相关提议。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陇川县税务局 陇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