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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予以吊销的行政处罚

浏览量:14455   作者:不详  日期:2021/3/5
对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予以吊销的行政处罚
    编号:
    4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和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6.送达与执行: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处罚决定;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监督方式:
    1.窗口投诉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驻厅监察室。 2.电话投诉号码:(0871)65749473。 3.网上投诉电子邮箱:ynnytjcs@163.com。 4.信函投诉:云南省纪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610室;邮政编码:650224。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农药生产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省厅为该处罚事项的实施机关
文章来源:陇川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