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对象范围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入院管理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核批准后其一、敬老院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根据收住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护理服务。入院评估包括1、特困人员健康体检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通过入院评估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局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机构。其二、敬老院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村小组领导、村委会领导、乡政府领导、委托扶养人及本人签订入院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供养特困人员因不适应敬老院生活需退出敬老院时,本人应向敬老院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六)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特困人员出院管理
(一)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敬老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出院的特困,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三)建立院民生活和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内容包括申请书、入住协议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四)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五)每半年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并建立个人评估档案
(六)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试入期为6个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送医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
具体为:
(一)、统一提供膳食;
(二)供给副食品等,满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
(三)、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每年至少发给夏服1套,每2年至少发给冬服1套,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发放和更换被褥,定期发给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四)、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配置必要的家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
(五)、 对患有疾病的,及时送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助;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办理丧葬事宜。院民去世后,根据监护人要求,回家安葬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规定,丧葬补助费2000元由监护人领取;由敬老院安葬的,丧葬补助费2000元由敬老院领取,院内安葬的一律实行火化,火化费、运输费等在院内报销,从简料理后事。
(七)、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歌舞、书画、手工、棋牌等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和康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为卧床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项目。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通过讲座、培训等形式为老人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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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办理部门 |
咨询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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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陇川县民政局章风敬老院 |
0692-7998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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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陇川县民政局户撒敬老院 |
0692-7998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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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陇川县民政局城子敬老院 |
0692-7998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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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