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保:
身份证号码:5331241988010XXXXX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芒拉村委会弄沙一社
岩保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于2020年12月25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25日你在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南等小组露天焚烧秸秆(甘蔗叶)约15亩,产生烟尘污染周围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25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2月25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2020年12月25日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和《陇川县2020年秸秆禁烧巡查执法方案》“(一)禁烧时段:全年禁烧;(二)禁烧区域:全县辖区范围内”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月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1号)及2021年1月6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禁止在全县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3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