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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环罚字〔2020〕35号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量:4524   作者:  日期:2020/4/30


郭兆磊:


身份证:XXXXX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北海乡新乐村委会郭家营组4

郭兆磊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415日对你在陇川县章凤镇芒拉村弄沙小组经营的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砖厂砖窑未安装烟气处理的设施,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执法人员2020415日对你砖厂现场检查时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422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3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2020422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39号)2020424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429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