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绿森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K5HX0XX
投资人:张彦传
地址:陇川县城子镇弄龙村老牛场
陇川县绿森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于2019年9月5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指接板生产线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于2017年10月擅自建设,并于2018年3月投入使用;二是未规范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露天堆放木屑。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执法人员2019年9月5日对你厂现场检查时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1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7号)及2019年10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其中,指接板生产线未批先建罚款叁万元;未规范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露天堆放木屑罚款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3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