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正府:
我局于2019年4月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运废机油。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3日对你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2019年4月24日向我局递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并书面提交给予从轻处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户 名:陇川县财政局
账 号:560000564441601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