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正府:
我局于2019年4月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运废机油。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3日对你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你收集的废机油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3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