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洪林: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迭撒村委会拉丙三组42号
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陇川县公安局移交的“许洪林焚烧农作物秸秆一案”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焚烧甘蔗叶产生烟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0日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17日《陇川县公安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及《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整治禁止秸秆焚烧的通告》第一条“陇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秸秆、落叶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向河边、河道、水库、道路堆放和倾倒秸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2019年3月22日向我局递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户 名:陇川县财政局
账 号:560000564441601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2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