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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陇环罚字〔2019〕1号

浏览量:21119   作者:  日期:2019/3/26

许洪林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迭撒村委会拉丙三组42

我局于2019320日对陇川县公安局移交的许洪林焚烧农作物秸秆一案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焚烧甘蔗叶产生烟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9320日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19317《陇川县公安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及《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整治禁止秸秆焚烧的通告》第一条“陇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秸秆、落叶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向河边、河道、水库、道路堆放和倾倒秸秆。”的规定

我局于2019322日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2019322日向我局递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名:陇川县财政局

   号:560000564441601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322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