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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陇环责改字〔2019〕5号

浏览量:20342   作者:  日期:2019/1/31

陇川县章凤恒达砖厂:

法定代表人:拜操

地址: 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

我局于2019125日对陇川县章凤恒达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擅自建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125日对你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行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完成如下整改:

1、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

3、对照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配套完善环保设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