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章凤集成砖厂:
法定代表人:闫河集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
我局于2019年1月25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月25日对你厂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并改正违法行为;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