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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陇环罚字〔2015〕01号

浏览量:3251   作者:  日期:2018/6/21

陇川县章凤荣兴工艺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3124600087149

法定代表人:侯文斌

址:陇川县章凤镇老街子路23

陇川县章凤荣兴工艺厂(以下简称)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518日到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建设的工艺品加工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且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于201412月开始动工建设,属未批先建。我局于2015518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15518日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554日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50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84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50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在未取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或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陇川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账号:5600005644416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5818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