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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章凤制药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陇环违改字[2018]02号

浏览量:3079   作者:  日期:2018/6/21

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

统一会信用代码:91533124219162178A

法定代表人:赵勇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

2018416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危险废物储存仓库未做围堰及防渗处理。

2、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未上墙。

3、 未规范化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8416日对你厂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你厂做出以下整改工作:

责令你厂于201851日之前完成整改,到陇川县环境保护局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

整改完成后,于20185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厂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完成的,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416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