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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鑫晶冰糖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陇环违改字 [2018]04号

浏览量:3286   作者:  日期:2018/5/11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陇环违改字 [2018]04

陇川县鑫晶冰糖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3124MA6KW2W34K  

    负责人:张彦传  

    地址:陇川县城子镇团结路27号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加工厂申报的陇川县鑫晶冰糖加工厂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营

生产过程中,你加工厂擅自更换煤为锅炉燃料,锅炉产生的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2018年5月1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记录》及照片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该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产生恶臭气体,并影响周边居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择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加工厂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

加工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局将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11日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