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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陇环违改字 [2017]19号

浏览量:4195   作者:  日期:2017/10/24

云南省陇川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533124219160XXXX   

负责人:张云环  身份证:533XXXXXXXXXXXXXX 

  话:1530882XXXX

地址:陇川县陇把镇 

我局于201710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制糖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于2017418取得陇川县工业和商务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为:17533124134XXXX,项目总投资为3018.3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274.72万元(设备购置1356万元,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918.72万元),流动资金743.5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或生产能力:1、压榨工段产能提升:新增216t16.5m×9.6m双梁单钩起重机;1TQZ1700×1700mm切蔗(撕)机:1QXZ650×1700压榨机。2、清净工段产能提升:新增1300立方米可调式快速沉降器;新增155m2 无布真空吸滤机。3、煮炼工段产能提升:新增3套糖蜜在线稀释器;新增2TZD2000×6500型不锈钢震动干燥筛。4、锅炉电力工段产能提升改造:配套安装两套2×45t/h锅炉烟气湿式静电除尘系统等。现场检查时,你厂在取得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对《制糖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擅自于2017920日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 ” 。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2017101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记录》及照片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71012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