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公路分局陇川机械化养护中心: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号:12530000566227XXXX
地址:陇川县城子镇
经查,你单位投资建设的陇川机械化养护中心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该建设项目至今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
2、安装的1200型沥青拌合设备除尘系统达不到环保要求,造成粉尘外泄影响附近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及照片为凭。
未办理环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现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前完成以下整改:
1、完成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立即对已建设的1200型沥青拌合设备除尘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