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州招商合作局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我州族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德宏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
第三条 州招商合作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州招商合作局信息公开工作。州招商合作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州招商合作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州招商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
(一)领导简介、职责类:
1、领导简介
2、工作职责(包括科室中心职责)
(二)公文、规范性文件:
1、文件
2、规范性文件
(三)总结规划类: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和规划。
(四)人事信息:中层领导任前公示、任免通知。
(六)法律法规类:国家、省、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七)便民服务类: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30
2、地 址:芒市翡翠路35号
3、邮 编:678400
4、服务电话:0692—2215318
传 真:0692—2215318
邮 箱:dhzsbgs@126.com
第六条 州招商合作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界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二)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定如需要与其他部门(单位)进行协调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四)采取多种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且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信息制作科室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八条 招商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采取《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州招商合作局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为“德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德宏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如遇需要大众当即知晓的速效信息,可依照情况的紧迫性适当增加公开平台,如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受理审查。州招商合作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个人、团体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申请科室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二)呈批交办。州招商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依申请内容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单,呈领导阅示,待批示后进行公开。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协商。
(三)起草答复书、保密审查和征求意见。州招商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起草答复书,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意见。
(四)行文答复。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书呈有关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行文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属于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法审批的政府信息,由申请科室(人)按照程序报请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待批示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公开。
州政府信息公开流动性在办公室答复申请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应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可按照州物价局和州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收取实际产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根据我州规定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收入者,经本人申请、政府机关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十五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州招商合作局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州招商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州招商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之前公布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