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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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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
德宏州统计局 |
德宏州辖区内所有“四上联网直报”企业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5% |
1次/年 |
随机抽查 |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3.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4.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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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