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资质证件,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0年4月3日,芒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接到芒市高速交训警大队案件移交,当事人赵某某驾驶临牌云ACV181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准备将车内3名乘客从瑞丽市姐告送往芒市机场方向,经查,当事人赵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资质证件,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件情况经查属实。
法律依据: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对赵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德宏州芒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4月14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