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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2020年第二季度涉旅案例通报(运管局)

浏览量:2787   作者:万自东  日期:2020/7/14

                        赵某某(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资质证件,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0年4月3日,芒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接到芒市高速交训警大队案件移交,当事人赵某某驾驶临牌云ACV181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准备将车内3名乘客从瑞丽市姐告送往芒市机场方向,经查,当事人赵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资质证件,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件情况经查属实。

法律依据: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对赵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德宏州芒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