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德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存在自制卤肉制品不合格案
案件情况:2020年2月5日,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宏州德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自制并销售的自制卤肉制品进行抽样,经送德宏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件情况经查属实。
法律依据:德宏州德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对德宏州德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4月22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