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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2016年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工作方案(试行)

浏览量:8955   作者:  日期:2016/12/17

丽市2016年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99号)及德宏州教育局关于印发《德宏州2016年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蒋晓炜      瑞丽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桂文      瑞丽市教育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张  艳      瑞丽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家龙      瑞丽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丽能      瑞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刘克礼      瑞丽市教育局党委书记

晓  瑞      瑞丽市人社局副局长

成  员:董依梦      瑞丽市人社局专技股股长

        尹宏平      瑞丽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杨国印      瑞丽市教育局人事股副股长

        王钰忠      瑞丽市教育局计财股股长

阮其玲      瑞丽市教育局教科中心主任

余世雄      瑞丽市教育局人事股副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人事股,办公室主任由杨国印担任,成员余世雄、高莹莹、李艳菊,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各项工作。

二、评审目标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不断提升能力素质为核心,建立符合基础教育职业特点和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的职称制度,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三、评审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的标准;坚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下达的岗位数额内进行,不开展超越岗位数额的资格评定。

四、评审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科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成技校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

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均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

五、评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按照《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执行。

六、推荐办法

正高级教师将根据省人社厅和教育厅下达的推荐数额,进行差额申报推荐;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按照省人社厅和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数额,进行差额申报推荐;其他各级职称根据原核定的岗位总量,在空缺岗位数额内等额申报推荐。

乡镇中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可不受单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城乡学校界定:

城区学校12所:第一民族中学、第一初级中学、职中、三中、民中、勐卯小学、姐岗小学、民族小学、团结小学、芒沙小学、姐告小学、市幼儿园。

乡镇学校13所:二中、四中、畹町中学、勐秀中学、芒棒中心小学、混板中心小学、姐勒中心小学、姐相中心小学、弄岛中心小学、户育中心小学、勐秀中心小学、畹町小学、畹町幼儿园。

全市民办中小学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只要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在评审推荐中不受指标数的限制。

七、评审条件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中小学(含职业高中、幼儿园)教师职称晋级申报所需的继续教育合格学分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履职晋级培训的学分问题的通知》(德教发 [2005]152号)规定执行,申报晋级人员需严格按照《德宏州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学分证明》填写,不具备合格学分的不予受理。(2016年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学分不得低于25分)

八、推荐评审程序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人社厅、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州人社局、教育局负责组织评审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市人社局、教育局负责组织评审二级、三级教师。

(一)各学校应将专业技术岗位数及《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学习和申报。

(二)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等,并提供相应材料,填写内容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

(三)学校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中的各种证书、聘书一律要求提供影印件。各学校(园)必须在每份影印件上签署“己核原件”字样、审核人姓名、日期,并加盖公章,否则初评委不予受理;学校(单位)根据下达的评审数额,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采用教学能力测试、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等方式,结合平时教书育人业绩情况,由考核聘任小组确定推荐人员,并在全校(单位)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式,公式无异议后,按我省现行规定,推荐到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

(四)市教育局对所属学校推荐人员的师德、履职表现、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职责组织评审推荐工作,推荐人选经同级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州教育局。

(五)州教育局组织对辖区内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合格后提交相应评委会开展评审推荐工作,推荐人选经州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

(六)严格落实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评审结果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一级教师评审结果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下发职称资格通知文件。

九、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39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564号)规定的标准收取(高级450元/人,中级350元/人,初级200元/人),于报送材料时一并交付市教育局计财股杨斌婷处,由计财股统一上交州教育局。

十、评审推荐责任

(一) 审报教师如有伪造学历、资历、履职、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继续教育学分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参评资格;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校在核实教师审报材料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三)市教育局在核实教师审报材料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由市教育局承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十一、申报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教师为一式二份,一级教师为一式一份,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均统一使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表十七须排版在封底);

(二)属国民教育系列的最高学历证书影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影印件;

(四)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影印件;

(五)专业技术职称聘书影印件(申报“高级教师”的教师提供至申报前五年以来的聘书,申报 “一级教师”的教师提供至申报前四年以来的聘书,且提供享受本职务最初工资审批表的影印件,低聘又已恢复的需提供又恢复时的工资审批表的影印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影印件(州政府所在地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一级教师职称提交中级以上计算机合格证书;申报初级和高级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免试),属免试对象的,提交免试条件材料;

(七)在《评审表》中年度考核登记栏填写年度考核结果(申报“高级教师”)”的教师填写至申报前五年以来的考核结果,申报 “一级教师”的教师填写至申报前四年以来的),同时必须加盖各级考核单位的公章,并附《年度考核证书》中相应年度考核等次影印件;

(八)职称晋级所需的继续教育合格学分原件,属免学分要求的,提交免学分条件材料;

(九) 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影印件。申报“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的教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012年以来培训内容: 2012年:目标与时间管理;2013年:权益保障;2014年:心理健康与心理调试);

(十)各种表彰奖励证书影印件(装订成册做一个小封面订在上面)。

(十一)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的精神,从2015年起,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事项进行如下调整:

1、县(市)及以下学校(单位)人员申报教师系列高级教师职称中,在论文方面不作硬要求,同时取消论文鉴定。

2、所有申报人员在履职期间如有论文、著作等业绩成果,仍可作为材料提交。

(十二)与申报人数相符合的“岗位卡”。学校需填写《云南省教育厅事业单位专技岗位聘用情况表》,并提交人社局专技股审核盖章,上报材料时交教育局人事股,同时提供学校所有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

十二、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完成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要成立推荐小组,制定教师职称评审考核实施方案,方案须兼具严谨性、科学性、适用性,同时突出选拔性、规划性。要公开指标数,公开竞争,公开推荐,并公示推荐结果,对交流借调教师的评审要公平客观。要及时召开培训会、教职工大会,宣传贯彻省州市关于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评审和推荐。

(二)在推荐中,硬件条件必须过,学分、履职年限等必须严格、仔细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申报。

(三)职称评审要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注重师德。

(四)对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有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和支教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必须坚持“空岗”的原则,在有岗位的情况下评聘,对空岗数要合理利用和安排,为单位长期发展服务。

(六)此次职称评审推荐,校长为主要责任人,各学校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若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具体办事人员责任。

十三、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10月9日,各学校修改上报教师职称评审考核实施方案;

10月12日,各学校完成评审工作,并上交材料及评审费;

10月13、14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组织完成材料的初审工作;

10月17、18日,市级初评委开展评审推荐活动;

10月19日前,市级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10月20日前,向州中评委上报材料。

十四、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职称申报材料规范要求

     2、资格评审名册(样表)

 3、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情况登记表

     4、职称表格

5、云南省教育厅事业单位专技岗位聘用情况表

6、德宏州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学分证明

     7、云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封面表

8、变更系列资格确认表

文章来源:德宏州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