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陇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浏览量:59248   作者:  日期:202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陇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陇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规划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涉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为基本准则,不得自行增设超出法定许可条件,防止有关合理布局规划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相抵触。

(二)便民服务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三)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要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划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四)尊重历史原则

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发布合理布局规划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 “一址(店、点)一证”规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区内道路两侧商业网点,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同侧店与店之间不得少于20米,异侧距离不得少于10米。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不受距离限制。

(二)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临街商业网点,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同侧店与店之间距离不得少于30米,异侧距离不得少于10米。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不受距离限制。

(三)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1/300人,每增加3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四)封闭式居民小区或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门面(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按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五)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店铺门面)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经营商户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商户不足2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户。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七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受距离和区域总量限制:

(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弱势群体,如: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之外的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低保户、建档立卡户等。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导致经营场所整体征迁,原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办证的。

(四)高等院校、军队营区、厂矿、监狱、戒毒所、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内零售点。

(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报刊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

(六)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三)事项,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只能放宽一次。

第八条 下列非从事包装食品流通销售的业态,不予设置零售点: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农药化肥、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四章 不予发放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临时性、流动性、无产权证照的经营场所的,如报刊亭、爱心亭(为特定人群提供的场所)等。

(八)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如与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污染源共同贮存。

(十)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十三)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十四)城区中小学校内及其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农村乡镇及乡镇以下中小学校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

(十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六)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十七)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十八)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如以居民楼阳台窗户、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十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不应为住宅或住宅的一部分,应为非住宅性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间隔距离”是指申请点与相邻最近已设置的零售点(即参照点)间隔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间隔距离应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开口(含所有门面)门线中点的距离,零售点核查人员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实际间隔距离以陇川县烟草专卖局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实地勘验数据为准。

申请点与中小学校各出(入)口的距离测量方法与上述测量方法相同。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均含本数,“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陇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210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陇川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