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
审查业务手册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9月1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1
一、受理范围 2
二、办理依据 2
三、实施机关 2
四、许可人员 2
五、批准条件 2
六、申请材料 3
七、办理时限 3
八、许可收费 4
九、许可证件 4
十、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4
十一、许可办理 4
(一)通则 4
(二)申请 4
(三)受理 5
(四)审查 6
(五)决定 8
(六)决定公开 8
(七)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8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9
(九)许可服务 9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9
十三、投诉举报 9
附件1许可流程示意图 10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1
附件3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12
附件4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 13
附件5行政许可决定书 14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是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许可审批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内容。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公布,归口德宏,并由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政审批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本手册主要编写人:杨荣芳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业务手册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全州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人员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8号)的要求,取得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并持证上岗。
(一)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的情况
(1)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2)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3)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4)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2.全市性宗教团体变更、注销的情况
(1)社会团体事项需要变更的;
(2)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3)自行解散的;
(4)分立、合并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1.已具有相同性质的全州性宗教团体,再次申请成立的;
2.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本宗教在全市范围内的有关情况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1)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清晰。 (2)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采用A4纸张,左侧装订。 |
|
2 |
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
|
3 |
拟成立的全市性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本行政许可无收费项目。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行政许可无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十一、许可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等环节。
(二)申请
1.通则
申请阶段一般包括申请接受、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送达以及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等环节。
2.收件
接收方式为申请材料通过窗口、信函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
接收地址:德宏州芒市德瑞路3号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四楼。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1)登记方法:综合窗口制作纸质(电子)登记本并给予登记。
(2)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内容,并予以编号。
4.收件凭证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并登记后,当场获取收件凭证(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存档)。收件凭证的内容包括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等内容。
(三)受理
1.通则
受理阶段一般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定和收件转办等环节。
2.受理审核
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经办人立即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当天给出审核意见。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指: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核。
3.补正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存档,)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要求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
经审查:a)对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予以受理。受理之日由经办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存档);b)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存档)。
(四)审查
1.通则
审查方式及相应流程和要求:宗教业务科室审查→政策法规科室合法性审查→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
2.审查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实施。
3.书面审查
(1)宗教业务科室审查
Ⅰ全州性宗教团体成立:
a)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b)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c)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d)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Ⅱ全州性宗教团体变更、注销:
a)社会团体事项需要变更的;
b)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c)自行解散的;
d)分立、合并的;
e)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符合准予条件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3)政策法规科室合法性审查
a)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b)审核宗教业务科审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审核拟作出的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d)审核决定书格式、内容是否规范。
政策法规科室对申请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审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依据准确,决定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准予许可的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反馈宗教业务科室。
(4)分管领导审查
a)对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分管领导不同意宗教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室意见的,应与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4.实地核查
对该行政许可项目有必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由宗教业务科、政策法规科组成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到实地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实地核查报告。
(五)决定
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六)决定公开
许可决定将在10个工作日内在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或德宏州政府政务信息平台上公开。
(七)证件制作与送达
对予以许可的,制发《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制发《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申请人直接到德宏州芒市德瑞路3号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四楼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取,或者通过信函寄送。
申请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在3日内将《行政许可送达回执》返回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执。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无。
(九)许可服务
1.许可咨询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692-2118162。
(2)咨询回复
由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通过电话回复方式回复。
2.进程查询
通过电话查询:0692-2118162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需要,运用书面检查、实地勘查、随机抽查、分类监管、投诉举报等方式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十三、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德宏州芒市德瑞路3号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监督检查科
电话投诉:0692-2118167
网上投诉(电子邮箱):yndhmz@qq.com
信函投诉:德宏州芒市德瑞路3号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电话:0692—2121386 ;邮政编码:678400。
附件1
[附件: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存根)
编号:〔××××〕第 ××号
××××:
您(贵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还需提供或补齐以下材料:
需要补充的材料请予以补正。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第 ××号
××××:
您(贵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还需提供或补齐以下材料:
需要补正的材料
请予以补正。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3
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存根)
编号:〔 ××××〕第×× 号
:
您(贵单位)于 2018 年 ××月 × 日提交的,关于××××× 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规定,现依法予以受理。本单位将自即日起 ×× 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编号:〔×××× 〕第×× 号
×××× :
您(贵单位)于 ×××× 年 ××月 ×× 日提交的,关于申请××××× 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规定,现依法予以受理。本单位将自即日起 ×× 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构印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存根)
编号:〔××××〕第××号
宗教业务××:
现转上××××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 件,请审查办理,并于 月 日前将审查意见报政策法规科(室)进行复核。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承办机构接件人(签字):
××××年××月××日
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存根)
编号:〔××××〕第××号
宗教业务××:
现转上××××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件,请审查办理,并于 月 日前将审查意见报政策法规科(室)进行复核。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承办机构接件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XXX民族宗教事务委局
行政许可决定书
XX民宗许〔××〕号
×××× :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符合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人(签名): ×××民族宗教事务局
××××年××月××日 ××××年×× 月××日
(注:此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办理机关各一份)
送达回执栏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被送达人(签名): 被送达人联系电话: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