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行政审批授权委托书

浏览量:1278   作者:  日期:2019/12/10

委托单位:德宏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址:德宏州芒市芒罕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芝能

托单位:瑞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址:瑞丽市边城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彭涛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落实中央、省“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州营商环境,切实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压缩项目审批时限,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部分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19〕13号)要求,德宏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权委托下放至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实施。为进一步理清职能,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委托方与托方签订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名称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
二、委托依据及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委托单位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权限的决定》(政发〔2019〕13号)精神,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权委托下放托方,受托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内行使该行政许可职能

    、委托方的责任

(一)向托方提供国家、省、州有审批及结建防空地下定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规范和审批格式样本,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调整、修改、废止时,及时书面通知托方。

(二)在委托下放的职权范围内,监督检查受托方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对托方的行政审批行为和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受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方有过错或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委托方可依法追究受托方的过错责任。

(四)负责解释委托权限的有关问题。

托方的责任

(一)按照国家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授权审批职权,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委托方备案,不得将委托职权和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二)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因托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导致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托方自行承担;受托方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行事责任;因行使委托职权而引发诉讼的,由托方进行应诉,并承担法律后果。

)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事项托方应及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方报备。

)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指导。

、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委托期限3年,2019年11月20日至2022年 11月19日止,委托期限满后,重新签订委托书。

六、委托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终止:

(一)托方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不作为、滥作为等情形严重的;

(二)委托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明确禁止职权委托的或国家、省、州政府决定停止委托事项的。

本委托书一式6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报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务管理局、州司法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