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我州分别出台了《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德宏州人民政府第22号公告,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现在仍在使用;《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德政告〔2013〕1号文件公布,自2013年1月21日施行,试行期为1年,已于2014年1月21日自动失效。两个文件的出台为推动我州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发挥了较大作用。
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经2017年3月1日州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州政府办下发《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拟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23号文件)号文件,要求州住建局启动《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程序。
根据中央、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两房”并轨运行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运营工作,发挥公租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依规依据做好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28号),结合我州实际,州住建局起草了《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州住建局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阅资料,全面了解我州实际的基础上完成《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于2017年12月25日发函至有关州直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州财政局、州人社局的回复意见,根据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定义及财综[2010]8号、财综[2010]95号等文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的工作要求,采纳了州财政局提出的“第三章第十五条”的修改意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芒市住建局提出的修改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收入条件修改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其余由州人社局提出的在专业术语方面的意见均全部采纳。州国土、民政、发改3个部门作出无意见回复。
于2018年1月22日征求州法制办意见,根据州政府法制办《关于上报<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意见建议》(2018NO.17),州住建局于2018年3月15日再次将《管理办法》(草案)发至各县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瑞丽市、梁河县和陇川县人民政府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盈江县人民政府提出“在文本内加入‘可授权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字样”,由于提出意见没有明确需要修改的章节,故没有采纳盈江县政府提出的修改意见;根据中央的机构改革方案、二胎政策、国家对乡镇干部职工住房条件改善及公租房购买服务的工作要求,采纳完善了芒市住建局提出的1-8条修改意见。根据法制办意见建议,结合我州实际于2018年6月4日至13日在德宏州住建局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2018年9 月26日法制办出具的《来文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德法办审[2018]165号)文件要求,又于2018年9月27日征求了州政协社法委、州人大法工委的意见,10月29日征求了州税务局意见,均回复无意见。2018年9月27日针对《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书》。
在结合各部门回复意见的基础上,州住建局多次对《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并报请德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
《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全文共有九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是对公租房管理办法出台的依据、必要性及本办法涵盖的主要内容作出阐述。
第二章 规划建设。针对公租房建设规划、住房供应及土地供应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税费。主要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包括公租房资金来源及税收政策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 用地安排。对公租房建设用地作出详细规定。
第五章 申请审核配租管理。明确了公租房的保障对象,申请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及公租房保障对象审核及配租管理流程、具体的合同管理、租金管理、房屋管理、换组规定、退出管理、管理模式进行规定。
第六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规模、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原则上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章 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管理。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政策,销售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出售方案由各县(市)住建部门或项目投融资建设单位制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要求各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公租房分配管理实施监督。
第九章 附则。明确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出台实施细则,原州政府于2008年4月8日发布的《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自本办法颁布时废止。
四、相关术语解释
(一)有稳定职业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城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城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城镇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2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县市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中明确;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大学生是指:
1.申请人具有就业所在地常住居民户籍;
2.申请人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自毕业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的;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是指:
非就业地所在县市的城镇户籍,但在工作所在城镇实际居住2年以上,与本城镇劳动关系稳定,有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城镇无私有房产、符合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创业人员是指: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七)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实有人口数。
(八)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九)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镇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十)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其在住房市场上自主选择租赁住房。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9年1月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