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经调查,李某于2019年6月15日至25日期间,在没有到林业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情况下,为图个人方便擅自到陇川县王子树乡芭蕉寨后山国有林地内将原有的人行道路进行扩宽,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李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共104.4平方米。
【办理结果】陇川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进行: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二、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壹拾元的林业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肆拾肆元整(¥1044.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本案中李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将原有的人行便道扩宽,改变了104.4平方米林地用途,陇川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规定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