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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97570   作者:  日期:2020/4/27


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县直和中央、省、州驻陇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陇川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应审必审。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执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县各制定主体要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陇川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