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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入境管理

浏览量:2777   作者:  日期:2007/10/26

 

目录:

1、赴香港、澳门探亲

2、赴香港、澳门旅游

3、赴香港、澳门商务

4、赴香港、澳门培训、就业、就学

5、其他非公务活动赴香港、澳门

6、中国公民非公务出国

7、护照延期

8、护照换发

9、护照补发

10、护照加注

 

一、赴香港、澳门探亲

 

一、申请条件

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或其随行家属,本人可以申请前往探望。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昆明市四城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内的昆明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窗口申请。

各地、州、市的居民亦可向当地政府便民中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接待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履行下列手续: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照相一张(照片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相片标准”)。

(2) 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此项内容可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

(4) 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三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时间规定

探亲签注分为1个月以次、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三类。

探望配偶,可获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可在有效期内往返内地与香港或澳门。

申请人年龄未满14周岁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上或者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的,签发有效期3个月一次签注。

其他申请人,签发1个月一次签注。

 

二、赴香港、澳门旅游

 

一、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赴港澳游的,应参加有权组团旅行社或代理社组织的港澳游旅行团。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昆明市四城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内的昆明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窗口申请。

各地、州、市的居民亦可向当地政府便民中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接待窗口提出申请。

对于60周岁(含)以上或未满14周岁的内地居民,可向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履行下列手续: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照片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相片标准”)。

(2) 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 交验指定的有权组团旅行社或代理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此项内容可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

 

三、赴香港、澳门商务

 

一、申请条件

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人员。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昆明市四城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内的昆明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窗口申请。

各地、州、市的居民亦可向当地政府便民中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接待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履行下列手续: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照片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相片标准”)。

(2) 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此项内容可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

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 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年内再次申请的,免交此证明)

提交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申请有效期在一年(含)以上的商务签注的,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向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或经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确有需要派人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本单位无人员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

三、赴香港澳门商务签注时间规定

分为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次四类。

 

四、赴香港、澳门培训、就业、就学

 

一、赴香港、澳门培训、就业、就学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昆明市四城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内的昆明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窗口申请。

各地、州、市的居民亦可向当地政府便民中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接待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须履行下列手续: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照片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相片标准”)。

(2) 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此项内容可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

(4) 提交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应聘赴香港就业或者其随行家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其他非公务活动赴香港、澳门

 

申请人因处理产业、法律诉讼、移民面试等非公务活动确有需要赴香港、澳门的。

一、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须履行下列手续: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照片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相片标准”)。

(2) 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此项内容可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

(4) 提交与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此类申请由地、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六、中国公民非公务出国

 

一、公民因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商务、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即因私人事务出国),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为了方便群众,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证时间,昆明市四城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内的昆明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窗口申请。

各地、州、市的居民亦可向当地政府便民中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接待窗口提出申请。

二、无论您因何种私人事务申请出国,均须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照片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相片标准”),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人可在就近的公安派出所以及地、州、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窗口免费领取申请表;可通过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热线网址:http//ga.

kmcom.com.cn/下载申请表;昆明市四城区的申请人还可向省公安厅指挥中心(3053110 )和昆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申请传真提供申请表复印后使用。。

三、如因以下事由申请出国护照的,还须提交相应的材料:

(1) 旅游: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行团,须交验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

(2) 留学:自费留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公派留学(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3) 文化交流: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4) 劳务: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证明。

(5) 就业: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机构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6) 商务: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护照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5 年。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 每本护照可延期二次,每次有效期5年。

无须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能再办理延期手续,必须重新申办。

护照延期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昆明市四城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内的昆明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窗口申请。

各地、州、市的居民亦可向当地政府便民中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接待窗口提出申请。

 

八、护照换发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l) 护照已经延期过2次的;

(2) 护照签证页用完的;

(3) 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的;

(4) 护照被损坏申请换发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再换发护照);

(5) 护照被涂改,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期满3个月后的;

(6) 公安机关认可的其它情况。

护照换发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昆明市四城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内的昆明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窗口申请。

各地、州、市的居民亦可向当地政府便民中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接待窗口提出申请。

 

九、护照补发

 

护照遗失了,应申请补发。根据遗失情况的不同,申请补发手续分别如下:

(1) 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补发。申请时,须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报失证明;并在省级报纸上的登报声明原护照作废。

公安部规定,护照遗失补发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个月以后方予补发护照。

(2) 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就近向公安机关挂失,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核实和,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时补发护照或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申请人待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3) 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当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挂失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经核实后,驻外使、领馆酌情发给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在境外丢失护照,回国后要求补发护照的,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申请人护照丢失地的我驻外使领馆核实后补发。

护照补发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昆明市四城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内的昆明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窗口申请。

各地、州、市的居民亦可向当地政府便民中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接待窗口提出申请。

 

十、护照加注

 

申请人获得护照后,资料登记页内容发生变更、护照延期、增加偕行儿童等,可在备注页上办理加注手续。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其中姓名、出生日期需要加注的,需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的:

1、中文姓名加注的,须提交相应的户籍证明; 外文姓名加注的,须提交外文姓名样式。

2、出生日期加注的须提交相应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

持照人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不办理变更加注手续。

护照加注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昆明市四城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内的昆明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窗口申请。

各地、州、市的居民亦可向当地政府便民中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接待窗口提出申请。

 

 

文章来源: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