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土地利用管理,规范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秩序,有效保护耕地、河流水域、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范围内严禁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矿产、水土资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极大,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河流水域、耕地、植被的行为。
三、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采矿的,或虽经批准,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陇川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在2019年4月20日前按要求回填土方,恢复原土地利用现状或进行绿化。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且不按期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