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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对《陇川县2018年度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浏览量:9897   作者:  日期:2018/11/2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惠农和服务三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减少农民因灾致贫,按照关于扩大云南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要求,稳步推进陇川县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规范甘蔗保险承保、理赔行为,结合陇川实际,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了《陇川县2018年度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1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做相关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农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2018年农业保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农办发2017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716号)《德宏州农业局德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宏州2017-2018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农发2017217)要求坚持服务三农为宗旨,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基本方针,坚持支农惠农、因地制宜、风险可控、多方共赢、操作简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区域优势产业特点,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参保地区及面积

2018年度陇川县甘蔗保险计划投保面积29.10万亩,最终投保面积以种植户签字确认的实际种植面积为准。

    (二)保险范围

1.保险标的:符合当地政府和制糖企业生产管理要求、种植规范标准的县内农户种植的甘蔗面积应保尽保。

2.保险期限:保险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约定为准,期满另办续保手续。

3.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1)火灾造成的损失;

2)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渍涝、风灾、雹灾、干旱、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甘蔗冲毁、掩埋的损失;

3)病虫害造成的损失;

4)因寒流、冻灾造成的损失;

5)因草害、鼠害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根据上年度当地甘蔗种植生长的物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为605/亩。

2.保险费率:年综合费率为7.85%

3.保险费:保险费为605/×7.85%=47.5/亩。

(四)赔偿处理

保险甘蔗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银保监局相关规定,结合《德宏州农业局德宏州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关于印发(德宏州甘蔗受灾保险理赔操作办法)的通知》德农发201855号文的相关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五)承保、核损及理赔

1.承保方式。县农业局作为政策性甘蔗保险统一投保人。人保财险陇川支公司为政策性甘蔗统一出具保险单,各种植户为被保险人,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农户分户清单。

鉴于甘蔗种植户分散,为节省经营成本,发挥制糖企业与种植户资金往来结算作用,种植户承担的保险费通过制糖企业将核对好的种植户清单提供给县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制糖企业组织成员单位及乡镇、村、组有关人员逐户进行签字确认保险的面积、保险费,形成清单,作为代扣依据,在收购甘蔗时在应付蔗款中代扣。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组织农户投保。

2.核损及理赔。县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查勘理赔小组。查勘理赔小组由农业局、保险公司、制糖企业技术人员及乡镇、村有关人员组成,由县保险公司牵头,负责甘蔗保险查勘核损工作。发生重大灾害损失,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及保单约定,将核损金额和理算到户的赔款金额在村委会(或适当场合)公告公示5-7天,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支付到种植户的银行账户上,并由县财政、县农业局、审计等部门进行抽查兑付情况。对核损、赔偿等有争议的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均可向县或县以上甘蔗保险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三、配套政策及保障措施

(一)保险费缴纳

1.保险费资金来源。甘蔗保险所需的保险费资金由中央、省、州、县财政和种植户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州财政补贴6%、县财政补贴9%、种植户承担20%,保险费由中央财政补贴19/亩、省财政补贴11.875/亩、州财政补贴2.85/亩、县财政补贴4.275/亩、种植户承担9.5/亩。

2.保险费汇交。中央、省、州、县财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汇集,直接拨付人保财险公司账户;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保监局有关收到农户承担的保险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的要求,结合蔗糖产业特点,种植户承担部分在签发保险单时先由制糖企业垫付(垫付依据为种植户签字确认保险的面积、保险费清单),制糖企业在支付甘蔗款时扣回代种植户垫付的保险费。

(二)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陇川县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估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各负其责,抓好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屈再富兼任,副主任由唐仁川兼任,工作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

工作职责:研究制定陇川县中央政策性甘蔗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我县各时期甘蔗生产的需要确定险种和保障范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关系,督促检查指导开展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
    蔗区各乡镇和陇川农场管委相应成立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的副职担任,成员由村委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甘蔗站及相关部门组成,组织开展辖区甘蔗保险工作。

1)成立政策性甘蔗种植保险工作评估小组,负责甘蔗灾害现场鉴定和评估工作,评估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对全县甘蔗灾害现场鉴定和评估具体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省、州、县财政配套的保险费补贴资金,保证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督促制糖企业垫付种植户承担的保险费,监督检查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财务核算,做好下年度财政补贴计划和财政预算,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和沟通工作。

3农业局:负责牵头拟定甘蔗保险工作方案,保险政策宣传,甘蔗灾害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做好甘蔗政策性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宣传、监督等日常事务。指导乡镇开展工作,并作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事项。

4人保财险公司:落实工作经费、制作宣传资料、并抽调工作人员到蔗区开展服务工作。负责牵头拟定甘蔗保险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严格界定保险责任。按要求做好保险费资金管理使用,办理保险手续,按商定的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牵头召集查勘定损工作组及时定损理赔,对定损金额和赔偿金额必须在村委会公告公示,公示期为5-7天,接受群众监督。并负责甘蔗保险业务经营成果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5制糖企业:负责提供农户甘蔗种植面积的分户清单;组织农务员与乡镇、村、组和人保财险公司做好辖区内参保种植户的签字确认工作;做好甘蔗出险时的损失资料收集、丈量核实甘蔗损失面积、现场初步查堪、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级理赔小组等甘蔗保险各项工作;开榨后负责对火灾、霜冻甘蔗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优先砍运入榨;签发保险单时按时垫付种植户应交纳的保险费,支付甘蔗款时扣款冲回。

6县气象局负责有关业务工作。

7)各种蔗乡镇和陇川农场管委会要及时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组织好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宣传到位不留死角,由制糖企业牵头,保险公司、各乡镇、农场管委相互配合,逐户进行签字确认保险的面积、保险费,形成清单,做到应保尽保。

2加强宣传。财政、农业、蔗糖、制糖企业、保险项目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由保险项目经办机构制作宣传资料,加大宣传力度,为继续开展好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经费保障。人保财险陇川支公司为政策性甘蔗种植保险项目经办机构,在承保理赔过程中除严格按《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2018年农业保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农办20173号)规定列支相应费用外,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作为政策性甘蔗种植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农场和制糖企业办理业务工作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文章来源:县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