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8日印发《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陇政发(2016)12号文件,以下简称《12号文件》。现就《12号文件》出台背景、实用范围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陇川县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实施,加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好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损失赔偿等有关问题,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陇川实际,制定出台《2016》12号文件。
二、实用范围
本方案实用于陇川县章凤县城规划区及城乡接合部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三、主要内容
《2016》12号文件由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以及社会保障部分构成。
(一)关于补偿原则。《2016》12号文件提出。一是征收土地上修建的违章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物(建设用地管理部门下发了停工通知仍建的)原则不给予补偿。二是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地面附着物,如电力、电讯、移动、联通、广播电视、供排水等设施不予补偿,由权属单位自行拆迁。三是建筑物的补偿委托房屋评估中介公司采用现场评估的计算方式,扣除折旧按可利用部分进行补偿。
(二)关于补偿标准。《2016》12号文件规定。一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二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实行据实补偿。不影响当年本季收割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附表2、3执行。三是对持有集体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地产实行据实补偿的原则。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计算方法及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
(三)关于农业人口安置以及社会保障。《2016》12号文件规定。一是此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安置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中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进行补偿);由于预留安置用地落实难度大,时间跨度长,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每征收一亩给予6万元的安置补偿费(对原签订的13%预留地安置协议,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参照执行),确需预留的采取用户宅基地就近安置。二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按《德宏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州政府2010年6月颁布第37号公告)执行。符合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村集体、个人、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总额以德宏州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其增幅,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集体和个人缴纳部分为筹资总额的60% ,政府补贴部分为筹资总额的40%。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