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的
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55号)文件精神,现将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不再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业务申请。
二、取消经营许可后,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备案制度,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相关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通告
德宏州陇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