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年统筹整合
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处《关于贫困县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指导意见》和《德宏州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陇川县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对标对表,查找解决我县贫困人口脱贫发展的短板,及时印发了《陇川县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陇办通〔2018〕24号),纳入本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资金规模22741.76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0427.66万元,省级资金2306.61万元,县级资金7.49万元。为加快项目实施,尽快发挥效益,补齐短板,确保全县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项目实施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项目领导小组实施机构,集中精力,精心组织,抓紧实施,尽快让资金产生效益,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程序。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陇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上述资金管理使用,县扶贫办、县住建局、县民宗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抓好项目管理,县财政局抓好资金管理,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负总体责任。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扶贫资金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分级进行公示公告。扶贫项目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告,项目在哪里实施,就要公示公告到哪里。县审计局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县纪委要加大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工作纪律的执纪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推进不力或在实施过程中优亲厚友、挤占、挪用和贪污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审批。请各项目实施单位于此通知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5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除小额信贷项目外)抄送县整合办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项目实施单位逾期不报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将收回项目资金重新分配。
五、加快项目资金拨付,提高拨付率。请县财政局收到此通知后,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各项目实施单位,民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县整合办专户,提高资金拨付率。
上报实施方案具体联系人:罗祥蕊,联系电话:18313093272,邮箱:1052546627@qq.com
未尽事宜,请与县整合办联系。联系人:陶荣城,18008828661。
附件:陇川县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计划表(第一批整合)
[附件: 附件1-4 2018年陇川县涉农资金使用统计表]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6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