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陇川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指挥部联合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电局、县自来水厂、章凤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依法对章凤环城东路附近(瑞陇高速出口右侧)的违法违规建筑采取强制停水停电管控措施,旨在敦促违建户积极配合完成整治。在依法进行停水停电过程中,有两名违法人员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辱骂、拳打脚踢执法人员,根据巜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者被依法行政拘留和口头警告和训诫,其余阻碍执法人员停水停电的违建户,公安机关对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了解,章凤环城东路附近(瑞陇高速出口右侧)共存在7户违建户,长期以来,这些“两违”建筑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直接带来环境脏乱、安全隐患等问题,周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了大多数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为改善陇川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布局,将腾陇高速公路出口打造为代表城市总体形象的标志性景观,自2017年4月开始,陇川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指挥部多次派出动迁安置组和政策法规宣传组对瑞陇高速公路出口右侧的7户违建户做动迁工作,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做工作,其中2户违建户已自行拆除,政府对自行拆除的两户违建户进行了安置,陇川县人居环境行动指挥部的就业创业组也给予了创业帮扶支持。但目前仍有不支持、不配合的违建户联合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2017年4月27日,陇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剩余的违建户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完毕,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陇住建罚决字〔2017〕第5号)要求依法拆除,但违建户逾期未予拆除。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向违建户做了大量工作,但违建户拒不配合。2017年6月14日,陇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对剩余的违建户进行了催告且仍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决定对剩余的违建户采取进行强制停水停电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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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因此,该四户违建户买卖土地,并在土地性质为林地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严重违反了国家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二、关于违法建筑认定及处置的问题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在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六)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七)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八)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第十五条规定: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立即组织拆除。第十六条 违法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因此,该四户违建户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情况下,在我县高速路口区域进行违法建设,严重损害了我县城市形象。相关部门必须对该四户违建户进行停水停电,且根据工作进度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同时,这片区域内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建房许可审批手续。
三、关于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查处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涉嫌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今天在现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