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县国土资源局执行大队在开展土地动态巡查中,发现彭某某私自占用章凤镇迭撒大桥旁左侧4.7961亩土地建盖钢结构房屋。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宗地为谷某某设施农用地,彭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用地手续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建盖钢房,其行为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彭某某在执法单位明确告知并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罔顾法律威严,逾期不执行停建和拆除的决定。尤为恶劣的是,在执法单位执法期间彭某某强行在非法用地上抢建了一栋违法建筑。
在后续执法过程中,县住建局、法院、国土资源局等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宣传,并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期限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通知书、催告通知书,但彭某某依然不配合执行。于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2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彭某某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真审查,认定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准予强制执行。
在开展强制执行的前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前往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但被执行人在知晓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仍然一意孤行,不予执行。随后,县法院依法张贴公告,而被执行人在公告期结束后仍然不为所动,无视法律,强制拆除势在必行。为确保2017年3月15日上午的强制拆除工作顺利进行,县人民法院及时召开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最终圆满完成了强制拆除工作。本次强制执行的顺利开展,得益于各单位的分工协作和紧密配合,更得益于法律不容藐视和亵渎的权威性。
知法则应守法,违法必受追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则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自动履行,倘若一味拖延,最终也逃不过法律的强制性。此次,我县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的“首拆”顺利执行,有力印证法律的权威应当在铁纪执行下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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