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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成本核定实施细则

浏览量:9595   作者:  日期:2017/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推进非税收入分配规范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宏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德宏州州级非税收入征管成本核定管理办法》、《陇川县县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征管成本按征收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非税收入征管成本是指征收单位在征收非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支出费用。包括票据工本费、证书(证照)工本费、临时人员(聘用)工资、代征代扣手续费、专用材料耗损费、讲课费、场租费、监考费、评估费、测量测绘费、鉴定费、中介交易服务费、分成性非税收入划解部分及其他相关税费等。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非税收入征管成本的预算核定工作。

第二章  成本审核、拨付

第五条  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成本核定管理工作按照“单位申报、真实准确、财政审核、预算管理、注重成效”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  核定非税收入征管成本与编报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同步进行。每年年底由县财政局在下发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通知时,将非税收入及执收成本编报要求在通知中予以明确,各执收单位按要求积极配合认真编报,并将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的非税收入及执收成本计划编入部门预算。县财政局按县人代会审议批准预算下达。

第七条 非税收入征管成本核定程序:部门汇总申报→县财政局审核→提请县预算编审委员会审批→编审委员会报送县政府、县委两会通过→报县人代会审议批准,县财政局批复。

第八条  执收单位向财政申报核拨成本的清单必须附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单据、合同等原始单据复印件和统计报表为依据。

第九条  执收单位申请使用成本,按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执行。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做好非税收入成本核算和统计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执收单位支付成本的时效性、成本项目、支出金额、支出比例等实际情况,按照真实、高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安排。执收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编列的非税收入征管成本,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据实拨付。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有专项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规定的,遵照专项规定安排支出。无专项规定的按本办法统筹办理。

第十二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如实核算并按规定开支,财政不专门核拨征管成本。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服务性收费可根据保障业务正常开展的需要,由单位据实提出成本需求经财政核定后按本规定核拨支付。

第十三条  经财政审核拨付到单位的成本费用,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再支付的结余部分,单位要及时缴回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陇川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  本办法自20171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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