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县内各企业: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89号)和《省民族宗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宗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通告如下:
一、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民族贸易县内登记注册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该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依照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
(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
少数民族特需品指《少数民族特殊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商品(上网可查)。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仅指日用百货(各种棉、麻、毛、丝、皮等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的纺织品、服装、鞋帽;各种皮革、橡胶和塑料制品;薄、册、纸张、笔等各种文教用品以及玩具、体育器材和工艺美术品;钟表、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日用五金;各种家用电器、搪瓷、陶瓷、玻璃器皿、铝制品等)及日用杂品,农业生产资料(农膜、农药、农用化肥、农作物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兽药、农用大棚设备、小型农机含零配件及滴灌设备、水产苗种、渔药、渔机渔具等),药品,书籍。
二、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程序:
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公示→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发文认定→报同级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三、自2016年开始,只有重新认定的民族贸易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相关民族贸易优惠政策。
四、时间要求
请各符合条件企业,需要认定为“民族贸易企业”的企业于9月2日前到民宗局经建股提交申请,待会同有关专家评审后通知完善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办理。
地 址:陇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南方电网对面)
联系人:韩海波 联系电话:7172065
特此通告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