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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 统一登记的公告

浏览量:1041   作者:  日期:2016/6/17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规定,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陇川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由陇川县国土资源局(陇川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实施,陇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

陇川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

(一)从2016年6月24日起,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停止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业务。从2016年6月24日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并办理以上不动产登记业务,正式启用“陇川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停止使用“陇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二)在2016年6月24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林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另行公告。

四、陇川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地点

受理机构:陇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    址:陇川县章凤镇卫国北路38号(陇川县国土资源局附楼一楼)

咨询电话:0692-7175957

   

特此公告。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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