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意在河道、沟渠及水利工程周围堆放或倾倒垃圾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堵塞了河道,污染了水环境。为加强我县河道生态建设,确保河道防洪安全,防治流域水污染,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建设发展环境,保障全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向河道、沟渠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垃圾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河道、沟渠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尾矿渣及废弃物等);
二、违反本规定将按水法有关规定给予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督举报电话:7177081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