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只有一次,正因如此,死刑无比沉重!在关注个体生命,注重人权保障,严格适用死刑甚至提倡废除死刑成为国际刑法发展趋势的当下,提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死刑想必会被认为“大逆不道”。但看完《与绝望抗争》这本书后,却引发了笔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的思考。
《与绝望抗争》记载了发生在日本的真实案例:1999年4月14日晚上接近十点的时候,日本山口县光市23岁的本村洋先生加完班回家,却发现大门没锁,家中一片凌乱,妻子弥生和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也不见踪迹。四处查找后,极度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在柜子里发现了全身赤裸而且已经僵硬的妻子的尸体,女儿的尸体随后也被赶来的警察从最上层的收纳柜中找到。四天后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被抓获归案,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凶手竟然是一名刚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人)。福田孝行供述了惨无人道的犯罪经过:为了达到强奸目的,福田孝行乔装成检查排水管的工人,按门铃得以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欲行强奸时遭到被害人弥生的激烈反抗,福田孝行于是倾注全身力量用手按住被害人喉头直至手指深深陷进喉咙里。掐死被害人后,又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巴,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在头部上方,遂实施奸尸。当时11个月大的婴儿夕夏一直靠在母亲肩头哇哇哭泣,心生焦躁的犯罪嫌疑人双手抱起婴儿将其头部朝向地面用力摔去,暂时昏厥的夕夏醒来后依然哭着很努力地往已经死去的母亲身边爬,于是丧心病狂的犯罪嫌疑人用随身携带的细绳在婴儿颈部缠绕两圈用力勒紧直至婴儿毙命。
作案手法令人发指!逝去的生命令人痛惜!然而,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只判处了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并非一辈子都在服刑,往往只用坐几年牢就可以出来!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本村洋先生和检察官们从1999年至2008年历时九年一直在上诉,几经法律修改,直到2008年4月22日改判福田孝行为死刑,2012年2月20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被告方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尘埃方才落定。
我国和日本均属大陆法系国家,都是成文法起主导作用,也同时保留死刑制度。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能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无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多么严重残忍的罪行,实施的是一种还是多种犯罪行为,杀了多少人,杀人的对象是谁,都不能判处死刑。法律规定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以极刑,考虑到的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还不完全,往后的可塑性较强,改过可能性很大,故而重在教育挽救。国家这样的立法宗旨很人性,但转念一想,我们所遵从的这个法律规定就是“善法”吗?我们设身处地的为犯罪嫌疑人着想的同时,又有多少人能切身体会到失去亲人的被害者家属的沉重心情?社会是否对被害方尽到了责任,抚平他们深受伤害的心灵?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平与正义?
我国刑罚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法律报应,但对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免予死刑,笔者仍然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显失妥当!
首先,对死者不公,对生者不客观。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对于被害人和遭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折磨而死去的人,无论怎样惩处嫌疑人都不为过,毕竟他们如何渴望生存都已不可能。但如果这时法律因为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而予以免处死刑,那么逝去的生命怎能得到尊重?死者的性命对比之下立马显得如蝼蚁一般!这将在社会形成一种负面的导向:社会公众往往认为犯罪成本太低,法律在帮坏人说话,进而不相信法律,甚至出现自己报仇的新的犯罪行为,影响了法律的威严。正如《与绝望抗争》一书中的本村洋先生所说:“我对司法深感绝望,我已经不期望继续上诉或上告了,我现在只希望,司法单位能够赶快将被告人从监狱放出来,让他出现在我视线所及的地方——到那个时候,我要亲手杀了他!”
其次,“一刀切”的年龄量刑不合理。如果某人生于1996年12月31日,其年满十八周岁的日期应该是2015年1月1日,而非2014年12月31日。假设此人于2014年12月31日故意杀了10个人,基于法律规定,他无论如何也不会被判处死刑,因为他离成年人还相差一天,反之如果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发生在第二天,即2015年1月1日,那么年满十八周岁的他被判处死刑几乎是确定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截然不同的结果?!是此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第二天要比前一天大?还是其可塑性可教育挽回的余地第一天要比第二天多?都不是!原因是“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细想之下,顿觉荒唐。所以,法律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不能过分执着于数字搞“一刀切”。
再次,悔改可能性仅仅是“可能性”。国家基于有挽救悔改可能性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免处死刑,但这样的可能性有多大?获得重生机会的他们是否真的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否真正悔改?又有多少人回归社会后再次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届时这些人再次犯罪,这样的责任是由作出法律判决的法官承担?还是由辩护律师或立法者承担?
法律除了是统治国家的手段,更是服务于人民的工具。法律不应该“高大上”,让人看不懂,而应该“接地气”、“草根”,让民众明其理,让遵纪守法的文明人感受到公正与客观。对罪行极其严重的人适用死刑,才会让他们真切地体会到生命的无价,这也是死刑存在的意义。所以笔者斗胆认为:不能让年龄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免死金牌”,应当视案情而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我国刑法亦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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