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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案件依据 提出案件证据整改意见

浏览量:993   作者:杨通  日期:2014/3/4

近期,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陇川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承办人对证据审核不严谨,报请逮捕的证据不完善等问题,向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提出案件证据整改意见。

本院侦监科的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近期各类刑事案件中,发现毒品案件的称量记录文书存在多个嫌疑人的姓名、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材料未提供、现场勘查提取的血迹未有相关鉴定报告;同时报请逮捕的两个案件,一个案件材料中有该名涉案人员的证言,而另一个案件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名证人无法查找;鉴定报告文书中只有鉴定人的个人签章,没有鉴定人的个人签字;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告知时间存在超期等主要问题。

本院分别针对以上问题向案件主要承办人进行询问,并得知案件承办人以为在报捕阶段不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材料就未提供;现场勘查提取的血迹鉴定报告未作出;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告知时间存在超期是因为邮政部门对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的邮戳时间都是为当日18时,导致刑事拘留通知书的邮戳时间与实际送达时间不一致;称量记录文书存在多个嫌疑人的姓名是因为在书写时不严谨造成。

针对侦查部门的反馈情况,本院向侦查机关的主要案件承办人提出了在今后审查案件证据时要严谨;提供的证据材料要完整;对未作的鉴定文书要说明情况,并催促鉴定部门及时作出鉴定报告文书;针对两个案件涉及到相同的证人时,案件承办人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沟通,以便对案件证据的完整收集;对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实际送达时间与邮戳时间不一致的问题,要及时与邮政局部门协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文章来源: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