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身份成功对一起非法采矿导致县域地质遭受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是陇川县检察院首次“亮剑”公益诉讼,也是德宏州第一例以检察院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间,江西省廖某等人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情况下,在陇川县清平乡回环山非法开采混合稀土矿195.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因廖某等人非法采矿期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地表打孔挖池,多次大量使用硫酸铵、草酸等化学物品,且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山场存在山体滑坡、塌方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对当地的山体及山场植被破坏,严重破坏了地质和生态环境。
2013年5月20日,陇川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对廖某等人提起公诉。针对廖某等人非法采矿导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2013年7月15日,陇川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对清平乡回环山的恢复治理费用456851元。2013年8月2日,陇川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经检察机关的说理,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导致了采矿点及周边的地质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愿意承担清平乡回环山山场恢复治理费用。8月5日,陇川县法院主持了调解,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廖某等人承担恢复治理费23万元。
该案的办理是陇川县检察院紧紧围绕 “生态陇川,绿色家园”目标,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不断加大检察工作力度,有力保障全县生态环境资源,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成功案例。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