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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浏览量:1062   作者:刘薇  日期:2013/5/24

 

“责令村组上缴“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资金70092元,追回贪腐涉农补助资金40000元,追回错发涉农补助资金13925元”——在陇川县纪委对今年以来违反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方面案件的处理报告上写道。

今年以来,陇川县共接到涉及农村集体资金方面的信访件4件,县纪委立案办结2件,信访了结2件。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不规范历来是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也是引发干群矛盾和群众上访事件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陇川县纪委监察局、县农业局近日联合制发了《陇川县农村集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从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追究相关责任等方面,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了严格规范。

严格收入管理,解决农村集体资金“上缴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要求:一是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一系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都必须缴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算帐户。二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特别是村、组到县直各部门申请公益建设补助,不得使用税务发票及商业发票到补助单位报账,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三是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核算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核算中心帐户。

严格开支审批,解决农村集体资金“监督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要求:一是村两委各项财务开支由支部书记、主任共同审批签字,报账员进行报账;开支500元以上,还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才能报账。二是村民小组各项开支由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签字,报账员进行报账;开支500元以上,还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才能报账;开支1万元以上(1万元),村民小组负责人须提交本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务监督委员会派员参加,并审核签字,村委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签字。三是村、组召开会议自办伙食等事项开支,应由村、组自制一张证明,说明会议名称、参会人数及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在后面列支本次自办伙食的明细清单,经手人签字,如有条件需卖方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才能作为报账的依据。四是在村、组实施的项目,除严格按项目开支报账各项管理制度以外,报账前要进行公示,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公示证明材料方可报账。五是针对农户的各种强农惠农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一折通”中,严禁村、组干部统一代领发放。

严格责任追究,解决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执行难”。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核算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手续不全给予报账的,将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村、组若出现未按规定要求将集体资金纳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核算中心管理,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村、组到县直各部门申请公益建设等补助资金,应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若出现使用税务发票及商业发票直接到补助单位报账的,县纪检监察机关将对该部门启动问责。对于隐瞒、截留、坐支集体资金的;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违反集体资金管理规定,造成集体资金流失等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