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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2012年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浏览量:784   作者:  日期:2012/3/15

 

 

森林火灾是毁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涉及面广,突发性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县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军、警、民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二、根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每年121日至次年6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1日至430为全省高森林火险期。森林防火区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林地边缘500以内)。

三、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乡(镇)政府、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意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

四、进入森林防火高危火险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以下活动:

1、严禁在林区烧蜂、烤火、烧烤食品和野炊。

2、在清明节和各种节假日期间,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3、严禁在林区内使用火把照明,严禁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活动。

4、对小孩,痴、呆、聋、哑、精神病人要加强监护,严防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5、林区生产性用火,必须实行五不烧原则。既:未经批准不烧;三级风以上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无人看守不烧;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

五、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区用火的,必须报经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批准,报县市指挥部备案,依照林区用火五不烧原则,由村民小组长、护林员负责监烧。

六、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在给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所)报告的同时,由熟悉山情、林情,有扑火经验的指挥员就近组织力量扑救,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严禁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上山打火。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

八、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严加惩处。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陇川县人民政府

                                             O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文章来源:陇川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