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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公告

浏览量:1354   作者:  日期:2011/12/28

 

尊敬的用水户:

根据《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批复》(德发改价格[201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调价时间:按照《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陇川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执行时间的批复》(陇政复[2011]128号)文精神,我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时间确定为2012112011年的水费请于2012120日前缴清,未能抄表的用户请在此之前主动与水厂收费室联系,电话:0692-7174585(上午800时至下午600时,节假日不休),联系人吴玲:1309948038624小时开机)。

二、供排水价格:

陇川县城市供排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单位:元/立方米

原用水

类别

现行

价格

调整后水价类别

调整后价格

供排水价

其中

水费

水资源费

污水费

生活用水

1.00

居民生活用水

2.15

1.25

0.10

0.80

工业用水

1.20

非居民生活用水

2.60

1.70

0.10

0.80

基建用水

1.40

营业用水

1.60

 

 

特种用水

6.00

4.40

0.10

1.50

注:特种用水包含:洗车、桑拿、康体中心(含美容、美发、足疗、按摩、歌舞娱乐场所等)。

三、阶梯式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即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15元;用水量在1625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50%,每立方米的价格为2.83元;超过26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每立方米的价格为3.50元。

四、低保优惠政策:对低收入特困家庭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立方米及以下的执行调整前的水价标准,即每立方米1.00元;用水量超过8立方米的按照调整后的供水价格执行。低保户需持身份证、低保证、低保存折(含封里户名和末次领取金额页)复印件,到水厂收费室登录入档,方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且一户只认一个有效低保证。

五、抄表、缴费时间:2012年自来水厂调整抄表时间为每月110日,用户缴费时间为每月1120日。逾期不缴水厂有权暂停供水,直至交清欠费(含拆装费)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六、污水费收取的区域以城建局的规划为准。

 

特此公告

 

陇川县章凤自来水厂

20111225

 

 

咨询电话:上班时间办公室0692-7171501

收费室0692-7174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