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决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在审查的《陇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日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上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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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
陇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日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服务的适宜支付方式,建立和完善医药费用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管理成本,促进服务模式转变,更好地满足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能力,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 工作目标。探索适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资金支付方式,建立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自我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住院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和不合理增长,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管理成本,改善管理方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组织管理。陇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新农合付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并成立陇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付费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具体负责付费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作思路及原则。县合管办通过对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不同类别疾病、不同时间段发生的费用进行基线调查,确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床日付费标准,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住院总费用,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并按照“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定期考核、违规扣减”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预算与内容
第六条 住院床日付费是指正常住院分娩以外的疾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根据病情进展情况进行分段,各段以床日费用包干,以实际住院天数计费包干的一种付费机制。
第七条 实施床日付费办法的目的是既遵循医疗原则,又调动医疗机构控制费用的积极性,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和不合理增长,从而进一步缩小理论补偿比与实际补偿比的差距,使参合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同时方便临床医生因病施治。
第八条 根据各医疗机构不同疾病(急危重症、非急危重症、择期手术及儿科患者)住院费用、住院治疗天数、病程进展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结合成本和物价上涨因素,制定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床日付费标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费用结算。县合管办按相应的床日付费标准与各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并遵循“结余归己,超支自付”原则;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患者结算方式不变。
(一)包干费用计算: 1、包干费用=各段费用的总和;2、病程各段费用=床日费用×各段实际住院天数。
(二)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方式:补偿金额=(包干费用-起付线)×规定补偿比例。
(三)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患者结算方式:1、补偿金额=(住院总费用-起付线)×规定补偿比例;2、患者自付金额=住院总费用-补偿金额。
第十条 遵循“特治特补”的原则。住院过程中,凡需要手术治疗和输血的,该单项费用(包括手术费、血液费、麻醉费、钢板等特殊材料费)以实际发生数另计入包干费用。
第三章 考核与支付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包括县、乡各点医疗机构是否按政策规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行为;是否存在过度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医疗原则治疗,延长住院天数、放宽入院标准等行为;医疗服务行为及新农合工作管理是否规范等情况(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考核周期与方法。
(一)月度考核:由县合管办每月对各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床日付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入户核实,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全县通报。
(二)季度考核:由县合管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和入户核实,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全县通报。
(三)年度考核:县合管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床日付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全县通报。
第十三条 资金的拨付。
(一)付费周期。每个月度按住院床日付费标准进行结算。
(二)考核与费用计算。将考核结果与资金的拨付挂钩,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为90分以上的全额支付;考核结果为90分以下的,每扣1分,扣减5‰的应拨资金。
(三)违规资金在当月的应拨资金中扣减。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在住院治疗过程中,临床医生不得随意延长疗程,变相地增加医疗费用负担,故意延长疗程所产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入院标准收治住院病人;不得挂床住院和诱导门诊病人住院;严格疾病诊断标准。违反医疗原则,把不符合住院条件参合农民收为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医生与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参合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不得让患者到门诊自费做相关检查或购买药品。确需使用自费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并经其同意和签字。自付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10%,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在病程总额包干费用内,临床医生可根据病情因病施治。
第十八条 患者在住院期间,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卫医政发〔2009〕49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随意放宽护理级别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医生与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每月报账时,县、乡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参合患者完整的住院病历,以便于审核(审核后住院病历归还医疗机构),否则,县合管办不予审核。
第二十条 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主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县人民医院、仁和医院、鼎盛医院月平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2300元;县妇幼院月平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1600元;陇把镇中心卫生院和城子镇中心卫生院月平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户撒乡中心卫生院的月平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750元,其余乡镇卫生院的月平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550元(详见附件2),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参合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入院标准收治住院病人,合理控制住院率的过快增长。
第二十二条 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病床使用率,病床使用率不得超过2010年的全县平均水平。乡镇卫生院的病床使用率不得超过40%,县级医疗机构的病床使用率不得超过60%。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要主动调整收入结构,逐步控制药品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增加医疗收入。
第二十四条 县、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床日付费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陇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运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住院床日付费标准进行调整。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