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号
现公布《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陇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同县直各有关部门对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及县直部门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30日现行有效的4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将《关于麻栗坝水库工程用地划界的有关规定》(陇政发〔1998〕85号)第一点:“麻栗坝水库工程土地划界是遵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0〕142号文的有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土地、林业、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担任,要求在工程建设期的第一年完成此任务。”修改为:“麻栗坝水库工程土地划界遵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土地、林业、水利、水库法人单位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第三点第一条:“水库正常蓄水线(海拔高程994m)以下水域占地面积10725亩;”修改为:“水库正常蓄水线(海拔高程994.7m)以下水域占地面积10725亩;”;第三条:“水库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管理机关生活用地等)占地共计646.65亩;”修改为:“水库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管理机关生活用地等)占地共计894.1亩;”第四条:“以上四项永久性占地合计18743.78亩”修改为:“以上四项永久性占地合计18991.23亩”;第四点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授权麻栗坝水库管理单位对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管理,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修改为:“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按照地方职责权限由各有关部门负责,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二)将《关于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陇政发〔2002〕76号)第二点第四条:“单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单位15日内书面形式报人事劳动局医保办,人事劳动局 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伤者所在单位垫支,医疗费终止时经医保办审查后全额报销。用药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定。”修改为:“单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单位15日内书面形式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伤者所在单位垫支,医疗费终止时经医保中心审查后全额报销。用药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定。”;删去第四点、第五项。
(三)将《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麻栗坝水库经营机制及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发〔2002〕190号)中的 “(公司)”删除;第三条:“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水库建设期间成立陇川县麻栗坝水库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目施实项,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工程建成后,管理局改为有限责任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使法人责权,负责工程运行、调度、维护和管理工作”修改为:“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德宏州麻栗坝水库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工程建成后,行使法人责权,负责工程运行、调度、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局(公司)受德宏州委、州政府麻栗坝水库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和陇川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修改为:“管理局受德宏州委、州政府麻栗坝水库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水库建成后,管理局(公司)重点负责水库、坝后电站和灌区主干渠以上工程的管理;灌区支渠及其以下渠系(支、斗、农渠)在管理局(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辖区乡(镇)政府、水利站组织受益村委会成立管委会(或群管点)进行管理。”修改为:“水库建成后,管理局重点负责水库、坝后电站和灌区主干渠以上工程的管理。”;第七条删去“管理局(公司)与灌区村民委员会(管委会、群管点)签订工程维修、水费征收合同”;
第九条 :“根据《云南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经测算,核定灌区支渠口供水水价为每立方米0.05元,农业用水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0.09元。水费征收标准调整,需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县统一标准执行。”修改为:“根据《云南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经测算,核定灌区支渠口供水水价为每立方米0.05元,农业用水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0.05元。水费征收标准调整,需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县统一标准执行。”第十四条中“10日内不交纳者”修改为“30日内不交付水费以及违约金的”;第十五条:“管理局(公司)所征收水费用于枢纽工程和主干渠的维护,管理人员工资,业务费,工程维护基金;灌区各管委会(群管点)所收取水费除支付管理局(公司)供水水费外,主要用于灌区支渠及其以下渠系(支、斗、农渠)的维护,管理人员工资,业务费。”修改为“水利工程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第十六条删去“协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四)将《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陇政发〔2005〕207号)第四点第3条:“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的数额规定为:一等奖3000元(主要完成单位:3,主要完成人:7),二等奖2000元(主要完成单位:2,主要完成人:6),三等奖1000元(主要完成单位:1,主要完成人:5)。”修改为“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的数额规定为:一等奖6000元(主要完成单位:3,主要完成人:7),二等奖4000元(主要完成单位:2,主要完成人:6),三等奖2000元(主要完成单位:1,主要完成人:5)。”
(五)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陇政发〔2006〕89号)第三点:“各乡镇参保人员,门诊费不可以刷卡的,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拿IC卡和门诊发票到县医保办报账。”修改为“在州外就诊的参保人员,若门诊费不能刷卡的,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拿IC卡和门诊发票到县医保中心报账。”
本决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