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两个决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制定透明度,提高制定质量,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现将县政府法制办起草的《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和《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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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陇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同县级各有关部门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截至
一、《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里建设、养路取用粘土、砂、石料不得收取山价费>的通知》(
二、《陇川县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章凤(含拉影)开发区内被征用地后的农业人口安排的决定》(
四、《关于印发<陇川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关于印发<陇川县拖拉机养路费征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关于新县城规划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七、《关于麻栗坝水库水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的规定》(
八、《陇川县老县城公有房地产统筹处置暂行办法》(
九、《关于向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筹集教育资金的补充规定》(
十、《转发<陇川县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一、《关于加强戒毒工作的决定》(
十二、《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老县城公有房地产统筹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十三、《关于印发<陇川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十四、《关于<芒旦水库工程建设水费征收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五、《关于<继续收取戒毒经费>的通知》(
十六、《关于印发<陇川县乡设开路电视收转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七、《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公告》(
十八、《关于印发<陇川县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九、《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二十、《陇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本决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法制局同县级各有关部门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截至
一、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麻栗坝水库经营机制及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发〔2002〕190号)作出修改的情况。
1. 删去该文件中的 “(公司)”字样。
2. 将第三条:“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水库建设期间成立陇川县麻栗坝水库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目施实项,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工程建成后,管理局改为有限责任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使法人责权,负责工程运行、调度、维护和管理工作”修改为:“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德宏州麻栗坝水库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工程建成后,行使法人责权,负责工程运行、调度、维护和管理工作”。
3. 将第五条:“管理局(公司)受德宏州委、州政府麻栗坝水库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和陇川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修改为:“管理局受德宏州委、州政府麻栗坝水库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4. 将第六条:“水库建成后,管理局(公司)重点负责水库、坝后电站和灌区主干渠以上工程的管理;灌区支渠及其以下渠系(支、斗、农渠)在管理局(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辖区乡(镇)政府、水利站组织受益村委会成立管委会(或群管点)进行管理”修改为:“水库建成后,管理局重点负责水库、坝后电站和灌区主干渠以上工程的管理”。
5. 删去第七条中的“管理局(公司)与灌区村民委员会(管委会、群管点)签订工程维修、水费征收合同”。
6. 将第九条:“根据《云南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经测算,核定灌区支渠口供水水价为每立方米0.05元,农业用水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0.09元。水费征收标准调整,需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县统一标准执行”修改为:“根据《云南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经测算,核定灌区支渠口供水水价为每立方米0.05元,农业用水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0.05元。水费征收标准调整,需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县统一标准执行”。
7. 将第十四条中“10日内”修改为“30日内”。
8. 将第十五条:“管理局(公司)所征收水费用于枢纽工程和主干渠的维护,管理人员工资,业务费,工程维护基金;灌区各管委会(群管点)所收取水费除支付管理局(公司)供水水费外,主要用于灌区支渠及其以下渠系(支、斗、农渠)的维护,管理人员工资,业务费” 修改为:“水利工程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9. 删去第十六条中“协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二)对《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陇政发〔2005〕207号)作出修改的情况
将第四点第3项:“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的数额规定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修改为:“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的数额规定为: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
(三)对《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陇政发〔2006〕89号)作出修改的情况
将第三点:“各乡镇参保人员,门诊费不可以刷卡的,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拿IC卡和门诊发票到县医保办报账。”修改为“各乡镇参保人员及在州外就诊的参保人员,若门诊费不能刷卡的,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拿IC卡和门诊发票到县医保中心报账。”
二、对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称谓已发生变化的作出修改。
对《关于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陇政发〔2002〕76号)作出修改的情况
(一)将第二点第四项:“单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单位15日内书面形式报人事劳动局医保办,人事劳动局 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伤者所在单位垫支,医疗费终止时经医保办审查后全额报销。用药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定”修改为:“单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单位15日内书面形式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伤者所在单位垫支,医疗费终止时经医保中心审查后全额报销。用药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定”。
(二)删去第四点、第五点。
三、其他与上级规范性文件明显不一致的问题作出修改。
对《关于麻栗坝水库工程用地划界的有关规定》(陇政发〔1998〕85号)作出修改的情况
(一)将第一点:“麻栗坝水库工程土地划界是遵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0〕142号文的有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土地、林业、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担任,要求在工程建设期的第一年完成此任务”修改为:“麻栗坝水库工程土地划界遵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土地、林业、水利、水库法人单位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将第三点第1项:“水库正常蓄水线(海拔高程
(三)将第三点第3项:“水库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管理机关生活用地等)占地共计646.65亩”修改为:“水库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管理机关生活用地等)占地共计894.1亩”。
(四) 将第三点第4项第2段:“以上四项永久性占地合计18743.78亩”修改为:“以上四项永久性占地合计18991.23亩”。
(五) 将第四点第5项:“县人民政府授权麻栗坝水库管理单位对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管理,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修改为:“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按照地方职责权限由各有关部门负责,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本决定于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两个决定草案的说明
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开展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德政办发〔2010〕162号)要求,县政府及时成立了清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政府办下发了《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陇政办发〔2010〕151号),明确了具体的清理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县法制局下发了《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交办县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的通知》(陇府法〔2011〕1号),对全县清理工作作了统一部署。县政府法制局会同有清理任务的20个县级部门对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截至
经过各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县政府法制局审查,提出这次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5件,16个条文。参照省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和行文格式,县政府法制局起草了《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和《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并对两个决定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现就两个决定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经过全面清理,列入该决定草案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件。应予废止的主要情况为:
(一)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代替
有些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比较早,其主要内容有的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有的已被新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
例如,1995年制定的《关于印发〈陇川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陇政发〔1995〕40号)所规定的内容已在
(二)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
有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后来已被废止。例如,2006年制定的《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陇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所依据的上位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被废止。有1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应予废止的情况。
(三)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
有些规范性文件属于适应当时形势需要而制定的,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 例如,1993年制定的《关于章凤(含拉影)开发区内被征用地后的农业人口安排的决定》(陇政发〔1993〕15号)适用期已过。有5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应予废止的情况。
(四)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在这次清理中,还发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代替或者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例如,1991年制定的《陇川县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陇政发〔1991〕42号)已被《德宏州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05〕327号)代替;2004年制定的《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乡级开路电视收转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04〕133号)与现行《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内容相抵触。有7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应予废止情况。
二、关于《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经过这次全面清理,列入该决定草案拟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5件,共修改 个条文。打包修改的主要情况为:
(一)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例如,2002年制定的《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麻栗坝水库经营机制及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发〔2002〕190号),2005年制定的《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陇政发〔2005〕207号),2006年制定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陇政发〔2006〕89号)。该3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修改情况。
(二)是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称谓已发生变化,需要作出修改。
例如,2002年制定的《关于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陇政发〔2002〕76号)。该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修改情况。
(三)其他与上级规范性文件明显不一致的问题作出修改。
在这次清理中,还发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规范性文件明显不一致的问题。例如,1998年制定的《关于对麻栗坝水库工程用地进行划界的有关规定》(陇政发〔1998〕85号)文件中所出台的麻栗坝水库永久性占地与水利部概算批准的永久性占地数值不符,需要作出相应行修改。
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