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2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依据《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意见》要求,结合陇川实际,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内容
(一)代收的水、电费严格按省和州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回收损耗或管理费。
(二)籼米、菜籽油、桶装水、市场摊位费和罐装液化气不得擅自涨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
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主要形式
此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和监督检查方式。
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及经营者名单如下:
(一)成品粮批发企业
1、申报品种:籼米
2、申报企业:陇川县粮油购销公司、陇川县三象粮油公司、章凤鑫森精制米厂。
(二)食用植物油行业
1、申报品种: 5升装金龙鱼菜籽油(AE、纯香、精炼一级)
2、申报企业:陇生超市、佳佳乐超市、玉然超市、家和生活超市
(三)饮用水行业
1、申报品种:桶装饮用水
2、申报企业:陇川县富氧纯净水厂
(四)市场管理行业
1、申报品种:市场摊位费
2、申报企业:章凤农贸市场
(五)罐装液化气经营行业
1、申报品种:罐装液化气
2、申报企业:陇川县交通液化气供应站、陇川县华友液化气供应站。
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经营者,需在价格调整前24小时内向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告调价情况及理由。并报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县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要组织专项检查,并及时办理社会各界的价格投诉举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时间
此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间为公告之日起执行至
特此公告
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